服务项目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竣工验收)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应技术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检测评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二十四条)。
服务承诺:评价所需资料收集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报审稿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防护措施设计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认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GBZ/T 196---200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A.1项目的立项文件。
A.2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概况;
b)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等;
c)生产工艺;
d)生产设备;
e)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f))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g)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h)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改、扩建项目);
i)其他。
A.3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检测、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适用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或竣工验收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检测评价。
GBZ/T 197—200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A.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A.2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概况;
b)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
c)生产工艺;
d生产设备;
e)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f)有关设计图纸;
g)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
h)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
A.3项目试运行情况。
A.4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A.5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定期或不定期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检测、健康影响等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的检测评价。适用于已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每三年一次
现状评价需提供的资料:
a)用人单位*近1次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以及近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资料。
b)工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主导风向、全年和夏季*小频率风向、风速、气温等);2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成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与年用量;3产品、产量、中间产品、副产品、联产品;4工作场所的总体布局;5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6生产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制度;7职业病防护设施分布;8个人防护用品配备;9辅助用室;10应急救援措施;11警示标识。
c)近3年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资料和职业中毒事故资料等。
d)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年一次(年度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确定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及其检测,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作业场所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咨询电话:13555510357 0459-8108526 0459-8108527